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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何

2022-01-24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立案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见表一)。“案件来源”要求明确在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注明时间等有关情况。“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议”一栏中应有承办人建议立案并进一步调查的明确意见。2、呈请领导批示。“街乡镇主管领导批示”一栏中应有主管领导明确的批示意见,批示时间即为立案时间。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应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性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询问笔录》(见表二)。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及被询问人签名或印迹。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2、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见表三)。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填写调查报告。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呈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三、告知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征收依据、征收金额,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不同事实、理由、证据等应进行复核,如成立,应予以采纳。征收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收。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见表四)并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证》见表五)四、做出决定1、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2、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见表六)。决定书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编号并加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决定书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五、送达执行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见表七)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送达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2、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审批表》(见表八),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分期缴纳审批表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当事人每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3、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见表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各一份。4、结案。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见表十)。提出结案建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六、案卷规范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按年度分类保管。案卷应当符合档案规范并按照以下顺序整理: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等);3、调查报告;4、告知书及送达证;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6、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7、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有分期缴纳申请;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9、结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公开制度,每半年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通告》(见表十一)的形式在当事人所在村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附件下载:有关执法文书样式(表一至表十一)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履行以下程序:一、立案1、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见表一)。“案件来源”要求明确在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注明时间等有关情况。“案情简介”记载主要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承办部门建议”一栏中应有承办人建议立案进一步调查的明确意见。2、呈报主管领导批示。“主管领导批示”一栏中应有主管领导明确的批示意见,批示时间即为立案时间。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应受行政处罚的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性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见表二)。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及被询问人签名或印迹。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2、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见表三)。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填写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批示。三、告知1、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见表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告知应当制作告知书。2、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应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送达证》(见表五)送达告知书。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决定前,应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听证。举行了听证的案件应有《听证通知书》(表六)、《听证案件笔录》(表七)和《听证报告》(表八)。《听证通知书》由执法人员持送达证送达当事人。四、做出决定1、决定。调查终结或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2、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表九)。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需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决定书一式两份:即处罚机关和当事人各一份。五、送达执行1、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持送达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2、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3、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见表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行政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一式两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4、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见表十一),提出结案建议。主管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五、案卷规范要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按年度分类保管。案卷应符合档案规范并按照下列顺序订卷: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3、告知书;4、调查报告;5、经过听证程序的,应有听证通知书、听证案件笔录和听证报告;6、处罚决定书;7、送达证;8、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有关票据的复印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申请执行书及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9、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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