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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核实是否逮捕

2022-08-13
检察院考虑是否批捕,会不会审问犯罪嫌疑人要根据案件情况由检察院来决定。但是,如果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在批捕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如果不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也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 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第三百零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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