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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
1.犯罪主体:自然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犯罪的客体:受刑法保护的财产性的权利; 4.犯罪的客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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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二、盗窃多少财物构成犯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房地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房地产分离,如田地上的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此外,电力和煤气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偷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偷取公私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是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经理发现的方法,暗中取走财产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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