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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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