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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是属于最终结案,如果要进行结案的话,必须等候当事人对处罚完成才能够确定结案,如果当事人拒绝进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派出所是...
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公安局或所在地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反应,要求派出所提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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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公安局或所在地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反应,要求派出所提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因此,你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公安局或所在地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反应,要求派出所提供。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派出所有权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不予处罚决定,依法由公安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派出所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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