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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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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戒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因此,若已经具备提前解除强制戒毒隔离戒毒决定书的,社区及派出所应负责接受,若有异议的,应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异议。
依据《戒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因此,若已经具备提前解除强制戒毒隔离戒毒决定书的,社区及派出所应负责接受,若有异议的,应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异议。
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有:一是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二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此可见,社区戒毒并非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必经途径,法律的规定只是从确保戒毒效果的本意出发的。 从戒毒实践来说,多数吸毒成瘾的人员意志薄弱,自制力差,需要一个严格封闭的管理环境。虽然《禁毒法》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由于社区戒毒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吸毒人员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的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期望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从而达到类似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应将社区戒毒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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