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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如下:1、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3、接生人员出具的...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需要补办,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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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如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被盗或原始凭证丧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家庭户口簿及原签单位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要求,指导孕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准备,自觉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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