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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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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上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抱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法规的顺利实施,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损害了城市规划机构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靠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耕地面积减少,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国家和集体利益特别受损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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