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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

2022-08-10
(一)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复议申请形式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申请复议内容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单独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的审查申请; (四)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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