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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方不认应该怎么处理

2024-1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上述调解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维权,但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也可以凭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交警已经作出的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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