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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8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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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针对其中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公司名义决定不给其分配公司利润。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过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使公司增资决议合法有效,其他股东也没有权利要求股东一定要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不过,该命不增资股东而由其他股东增资会导致其所持股权比例下降。按照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可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他们会有一些股东,那么股东要退股的话,是否还有分盈利的权利?股东能否分配股利和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股东大会是否已经决定将可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因此,只有在股东大会做出分配利润的决定后,股东才能享有获得分红的具体要求权。如果在甲方转让股权之前股东大会没有做出股权分配决定,甲方就没有权利要求直接分配股权。股票转让后,甲方失去股东身份,没有股东权益,也没有权利召开股东会分配股票。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甲能否分得股利就应以转让前,是否有股东大会对股利进行分配的决定为准。如果有分配决议,形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甲方有索赔权。通常,如果股东离开股票,就没有分配利润的权利。股东能否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能否分配利润,一般在转移股票后失去分配利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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