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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区招标办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必经程序,实现预防关口前移。在盐城市率先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规范职责流程,全面准确录入行贿信息,并实现全国联网,开通电话查询和网上预约查询服务,及时提供预防咨询。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979批25200余人次。
合伙作案,共同犯罪。在邮政局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单位及业务负责人为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此系列案件涉及3个县级邮政局,其中有2个县邮政局的局长、分管副局长和代理保险业务分局局长均为合伙作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应注意下述二种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难度。例如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或寻找被害人的行为等,到底是预备行为还是实行行为?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基本上还是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制造条件,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应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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