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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
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兑换金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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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兑换金钱、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赠送武器装备给他人的行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非法出售、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2)非法出售、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张、导火索或导火索30米以上、炸药1公斤以上或不满足规定数量,但结果严重的(3)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部件或修理器材、设备报废武器装备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非法出售、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兑换金钱、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赠送武器装备给他人的行为。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非法出售、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2)非法出售、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张、导火索或导火索30米以上、炸药1公斤以上或不满足规定数量,但结果严重的(3)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部件或修理器材、设备报废武器装备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非法出售、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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