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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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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维护权利: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是有名的股东,实际出资预约公司的股票,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登记中,其出资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即通常意义上的幕后投资者。隐名股东与着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性。
隐名股东是指在以一方名义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关系中的实际出资方。此种约定的效力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并且办理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或者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节,可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股权,但应责令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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