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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办理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相关规定

2024-11-25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若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五千元以上的公私财物损失;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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