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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采集、收购、出售草原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收购证制度,采集、收购证按照国家有...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有关资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全民所有制单位负责管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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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草原保护管理秩序、阻碍草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农牧民和其他组织进行以牧民定居、牲畜暖棚、饲草料基地、草原围栏和人畜饮水等为主要内容的草原基本建设。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补播、撒播、飞播和草原施肥、灌溉等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方式改良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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