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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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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乡消防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且无消防车通道的街道和大面积棚户区,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或者完善消防供水设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或者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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