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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改抚养协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2024-11-16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抚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则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外,根据条件1、2、3、4和5,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或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因孩子正常生活需要,抚养费增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则双方可以协议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方式及其数额和期限。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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