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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量刑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2-01-07
故意伤害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轻伤一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重伤一人,未造成伤残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二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 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20%以下的刑罚量: (1)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20%以下的刑罚量: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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