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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案件性质、诉讼程...
民事欺诈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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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 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一般认为,所谓非法占用为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性相当强,不可能通过客观事实直接证明,如何准确加以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即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害后果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而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即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或者逻辑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结合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 2、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3、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自己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给定的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实践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需要请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具有上述一种情形,如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个人还债等个人用途,并不意味着其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结合其他事实,如该还债行为导致其最终不能归还财物给被害人等,才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在主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2、在客观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3、在内容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而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 4、在后果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巧取豪夺,不择手段,诈骗的财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严重扰乱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在民事违法的限度之内。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各自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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