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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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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有关信息与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实现共享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支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确定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者未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在堤顶公路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汛抢险专用通道,或者未对堤顶公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或者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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