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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可以的,户口单独迁走和房子没有关系啊。卖家户口没迁走,拆迁还想来分钱...
可以的,新生儿改名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只有一次机会,要慎用):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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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所以,更改姓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公民变更姓名。在你变更姓名之后,你再办理银行、房产等业务时,肯定要遇到开具证明的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给开具证明,那么你将无法将原来的姓名与现在的姓名联系起来,会影响你的工作生活。所以,公安机关要求你加那句话,其实是减轻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户口本上有明确记载你的曾用名,那么户口本其实已经能够起到证明效果,不需要公安机关在出具证明,如果每件事都要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对你也是个负担。 3、
原则上来说,是不可以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4条、5条的规定,户口本以户为单位,户口本是证明当事人监护关系、户籍地址的法定证明; 2、当事人的子女抚养(监护)权属女方所有的,孩子的户口应与其户口一起随迁; 3、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不会: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孩子的户口并不会因为其监护人(父亲)的死亡而被注销,当事人也可以向孩子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后,迁移子女的户口;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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