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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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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扣押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组织受伤人员抢救,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检查进行鉴定。评估结论由鉴定人签字。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证明,并在规定通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拘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扣留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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