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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款利息要追回。贪污款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给受害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当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与其贪污、挪用公款一起依法追回,但不...
贪污公款追回来后要付利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贪污后至案发前,被贪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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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筹款追缴利息。因为利息也是非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表了《关于非法筹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有关事件财产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是违法收入。通过吸收的资金支付给筹资参加者的利息、红利等回报,帮助筹资者支付的代理费、优惠费、回报费、佣金、涨工资等费用必须依法追缴。集资参与者的本金尚未返还的,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扣本金。但也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的规定,参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筹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筹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贪污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达到数额标准,另一种是满足了较重情节的规定。 贪污罪数额标准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罪的追诉标准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无论是否退回,如果贪污数额达到3万元或者是特殊款物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贪污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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