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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比集团公司的范围更广。
《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但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某集团公司的名字,其实这只是多家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企业)联盟。此外,一些公司实施了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并在许多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就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而形成企业集团,类似于军队中的集团军。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两者的主要区别: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集团下属有很多有限公司,没有法人地位。
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部资产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系环节的母子公司。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企业集团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体表现为:(1)集团是一个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有两个以上。(2)集团成员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和其他成员单位不承担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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