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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参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一至七部分)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以上便是我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做的大致的讲解,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看了上面内容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在继续咨询
1.在违法行为事实认定层面上,待证违法行为有可能超出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界限,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待证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认定。 依据专门法优先适用之原则,本案待证违法行为无法涵盖于商标法。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列举法明确其范围,该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列举范围外的行为,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一指引规范将本案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允许将其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违法行为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范围。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的不正当性。本案的待证违法行为并不限于商标侵权行为,以商标为载体而未列入商标法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评价,故本案的双重案由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应予立案受理并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予以确定。 2.在违法行为责任承担层面上,若仅认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对以商标为载体的诸项受损民事权利保护不力的可能,应在正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实现对商标的全面保护。 对以商标为载体的双重案由案件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一、全部违法行为既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部分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违法行为仅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违法行为虽不符合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乙公司承担的责任,应较单纯商标侵权为重,如此才能体现出否定评价与不利负担的责任特质,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强化对商标的全面保护,加强市场主体守法依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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