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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程序,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可以签订合同。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在工商部门...
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法人,则以分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总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则总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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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偿还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需要。分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公司债务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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