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办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
办理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申请人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可派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1、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国务院18号文件; 2、“双软认定”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信息产业部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 6、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项行政辅助管理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18号文件均有规定,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 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对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理顺著作权关系、减少著作权纠纷以及打击非法盗版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著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著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著作权的条件,方便著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 ①“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以上内容均根据著作权到哪进行登记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1人已浏览
334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