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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走了多少注册资金会被认定为抽逃资金罪怎么处理

2021-11-2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际出资额的30%以上;(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四、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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