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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最新的集资诈骗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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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属于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具体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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