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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若他人冒名使用,则该行为为非法且无效。不同身份证在有效期上存在差异,丢失的身份证有效期比后补的身份证短。目前尚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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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四川地区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临时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身份证异地受理的对象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到成都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受理业务包括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流程如下: 1.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对象为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等候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 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3. 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 申请人需要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5. 3天后,申请人携带《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 6. 申请人领取居民身份证时,需将以前申领的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应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第十二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第十三条说明,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强调,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如果当地开通了异地补办身份证的业务,在当地就可以办理;否则,就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目前,吉林、河北、广东、青海、贵州等多地出台新政,明确可在全省内或省内试点地区异地办理身份证。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2015年7月1日,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7月1日,在试点基础上,部署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申领和补办换身份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 2.申请人原申领的居民身份证(没办证和遗失证件的除外); 3.申请人的《数码照相回执》(新办证或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提供); 4.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派出所户政室打印)。
1、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明书费用。其中,申请更换的居民身份证,申请更换的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2、异地受理点接受居民身份证交换、补充申请后,立即将受理信息发送给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立即审查发行。3、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查发行的制作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和验证发行,申请人收到收据收到受理点收到证明书。收到证明书的,收到新证明书时必须返还原证明书。异地受理不增加发行期限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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