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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作案工具”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理论,从用途上讲,“作案工具”应专门或主要用于供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使用;从功效上讲,它为犯罪分子实施...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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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时代为我们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安全问题,非法控制计算机便是其中极其严重的一种,那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 (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论处。 明知盗窃,还故意为其提供作案工具,这在犯罪中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涉嫌盗窃罪的,知道盗窃提供作案工具怎么判可以按照盗窃罪从犯予以处罚。从犯比主犯判的轻。
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以盗窃罪论处。 明知盗窃,还故意为其提供作案工具,这在犯罪中起到了辅助性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涉嫌盗窃罪的,知道盗窃提供作案工具怎么判可以按照盗窃罪从犯予以处罚。从犯比主犯判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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