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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判决或者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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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办法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撤销。一般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时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方式是: 1、由可撤销合同中的受损害方行使; 2、行使撤销权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3、行使期限一般是一年内,但重大误解是九十日,被胁迫的是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方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判决或者裁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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