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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需要的条件是: 1、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4、合同被...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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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揽合同是以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为其本质的合同。我国《》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例如,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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