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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而自诉案件一般是属于告知才会受理的,也就是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会介入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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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法院受刑事自诉案件后,准备开庭事宜。如向被告人送达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公开审判的应先期公布有关事项等 4、自诉案件可以调解。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5、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对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准许,记入笔录并通知双方当事人结束诉讼。
拒不执行判决定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对象。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和负责执行的机关和单位必须坚持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不得抗拒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要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故意拒绝执行的,因不知道判决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提起自诉,首先要提交刑事自诉。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拒不执行判决定罪的自诉程序与一般自诉案件相同。对已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无法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自诉人再次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后,准备开庭,如将自诉状或口诉笔录副本送达被告人,确定开庭日期,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提前公布相关事宜。可以调解自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自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自诉人可以在宣判前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双方和解后,自诉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诉。申请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记入笔录,通知双方结束诉讼。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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