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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是下列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的追责期限内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可以以减损权益或者...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是下列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的追责期限内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可以以减损权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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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是下列人员: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的追责期限内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可以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给予其惩戒。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要予以法律保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这是法律法规确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地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陈述和辩解是当事人在土地行政处罚中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事先告诉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是实行听证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分歧的,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土地行政处罚的重要的救济制度。四是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行政赔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过程中,由于违法或处罚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法给予土地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则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行政赔偿的范围、种类和途径,有关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五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指的是对同一土地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指的就是罚款。一事不再罚已成为我国行政处罚的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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