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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育龄夫妻在与女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女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育龄夫妻在与女方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女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可以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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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三)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五)依法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本市实行服务证管理制度。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的育龄夫妻,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已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在转制后死亡的,不再安排生育;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4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1胎子女;本人自愿将迁出转制后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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