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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
1,是否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是决定你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前提。 2,立案的时候,立案庭需要确定案由,可能会存在点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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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XXX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XXX,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X号。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XXXXXX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XXXXXX元与本诉之债XXXXXX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XXX以2008年X月XX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XXXXXX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X日两次划款人民币XXXXXX元、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XXXXXX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类似于合同约定,若对方不按次约定履行,可起诉其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范本如下: 原告:甲(系李某之父),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乙(系李某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丙(系李某之妻),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四合福村。 原告:丁(系李某之女),女,3岁,蒙古族,住址同上。 丙(系丁之母),女,28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突泉县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戊;营业地址:XXXXXX 被告:己,男,29岁,汉族,司机,住XX县。 请求事项: 一、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二、判令被告人己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解雨璇生活费28,944.00元、丧葬费13,056.00元(2176元*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交通费1,000元,合计219,811.00元的80%,即177,657.80元。 两项合计287,657.8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0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己驾驶蒙XXX号大货车沿突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呼海省际通道399公里加253.4处时,与沿呼海省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解利宏驾驶的蒙D30586号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王某受伤,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0年3月29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己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赵某不负事故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己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 因被告人己所驾车辆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己磊赔偿。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规定,李某死亡赔偿金为288,62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110,0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负担。 李某女儿丁(身份证号XXXXXXXXXX),现年2周岁,应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XX元。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甲、乙、丙、丁 丁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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