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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东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 股份公司担保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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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为了适应担保公司审慎经营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担保公司股东资格的监督管理要求,担保公司股东通常需要具备较高的条件。担保公司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国务院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应当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记录。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再需要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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