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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吗

2022-07-08
当我们遇到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从新指定举证期限后,案件一旦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就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若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当不少于30日。笔者有不同意见,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已经过的诉讼期间(包括举证期间)当然有效(如案件的审限要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等),因此,不存在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问题,只存在延长、补齐举证期限问题,即按普通程序的规定时间补齐。若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间,应考虑简易程序已经过的举证期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则延长补齐到不低于30日。如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间为15日,转入普通程序后,人民法院只需补足15日以上,而不是重新指定30日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中“转换程序通知书”的样式,就有“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年×月×日”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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