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空置的,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做公益性宣传或者自行拆除。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375人已浏览
1,4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