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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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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三)对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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