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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况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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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有泄露隐私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又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医务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对应的诊疗义务,对患者造成损害;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病人有损害的,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 在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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