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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
行贿罪是现如今比较常见的一种罪名了,大家可能经常听说“某个官员又受贿”的新闻,那么相应的,给官员行贿的人就可能会构成行贿罪了。究竟行贿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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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肯定行贿罪存在未遂的情况下,理论界对行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存有争议。认识很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观点:。
行贿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1、给付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受贿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牟利说。 认为应以受贿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 3、区别说。 认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4、给付和收受说。 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受贿人实际收受财物,并请受贿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不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定达到。
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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