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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指...
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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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向村民公布。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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