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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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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具体禁区:(1)东路以北、G42沪蓉高速以南、玉龙中路、玉龙南路、中吴大道、长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东、青洋路以西形成的区域;(2)G42沪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东、龙江北路以西形成的区域;(3)戚墅堰街、鹿城街、丁堰街行政区;(4)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丽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形成的区域。此外,市区以下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地方也是禁止燃放的:(一)文物保护单位;(二)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和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三)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安全保护区;(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气、供热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养老机构;(六)10层以上居住建筑(包括一楼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安全距离;(七)百货商店、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宾馆、饭店、酒吧、网吧、歌舞厅等人群密集场所;(八)依法禁止燃放的其他地方。
售卖烟花爆竹是需要在当地安监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我国法律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需要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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