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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汇总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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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可能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集体或者公共款项,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村干部构成犯罪。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村干部可能构成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私吞集体或者公共款项,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村干部构成犯罪。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
村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自筹款行为人是构成贪污罪。 1、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牧民安居工程的目的是改善牧民集体居住条件,是村集体的集体行为,在牧民安居工程中由村集体使用的这部分钱款是集体所有的财产。 3、钱款属于特殊的种类物,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无论是借贷、委托他人保管、自愿给予,从钱款转移占有开始,出资人即丧失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由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因此以钱款的保管、使用方式来界定钱款是否属于公款的思路,村委会主任的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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