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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工伤,工伤的工作范围包括日常工作和加班(包括其他由单位组织的活动),同时包括上下班途中。 但我认为基于人身生命无价的原则,应该同时支持两种赔偿。 以前见过类似的案例,工伤后社保中的工伤保险赔了,另外上的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应赔偿。 但侵权人和社会保险是否双重赔偿确实有些模糊 附相关论文一篇 交通事故中劳动者的工伤与损害赔偿 2004年5月份前后,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分别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不是偶然的,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于2004年4月24日驾驶公司车辆出差,2途中车辆撞上公路隔离栏,车辆损坏严重,三人也不同程度地受伤,其中李某的伤势严重,可能致残甚至死亡。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系由驾驶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韩某应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该公司请求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现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过24个月。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很高兴为你提供刑事上诉书还是状问题的相关解答如下 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及其上级法院提交,一般向原审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申诉最有效。因为原审法院自己纠正自己判决的可能性很小,而更高级别的法院隔得太远,收到申诉书后,一般也是交到原审法院的相邻上级法院审核。同时申诉状最好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递交,申请抗诉。当然,如案情重大,有非常明显的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和证据上的问题,可以同时向原审法院以上的各级法院递交。 资料递交每个单位各一式两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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