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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子名义索要抚养费法律允许,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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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孩子的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随时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改变儿童监护权有两种方式:双方协商变更儿童监护权;向法院起诉变更儿童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收养孩子有子女的问题,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所以在我不失去孩子抚养监护权的情况下,能不能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抚养费或其他方式要抚养费确实很难,法律的本意是对子女成长有利,所以这是关键。连孩子起码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奢谈其他有些纸上谈兵,画饼充饥的感觉。而且,既然当初约定不要孩子的抚养费,就应当考虑到现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讲,有约定的东西一般也很难变动的,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出现。话难听一点,但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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