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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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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是必要证据; 2、二是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或复议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又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应当给申请人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选择复议,则要求其提交法院裁定撤回起诉的文书;如果申请人选择诉讼,则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复议机关终止复议。
首先,必须明确复议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归于无效,不再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也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课以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显然,已无法律效力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有明显不同:一、主体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是人民法院。二、审查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三、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宽于行政诉讼,大部分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解决,但并非所有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都能提起行政诉讼。四、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对以下常见问题的处理一般是: 1.法院在审查立案的期限超过以后尚未决定是否受理的,又没有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当事人转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准予。 2.法院已经受理,但作出“非行政判决”的决定或裁定。如驳回起诉的裁定,只要在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有关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3.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个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部分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人申请复议的,应本着行政救济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共同劝其先由行政复议解决。 4.在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和行政诉讼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请求的,应由最先收到申请书或起诉书的机关受理;同时收到的,应告知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项。 5.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如属“视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在没有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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